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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站主页下方标明备案编号的通知。

2024年4月19日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令)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 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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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 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如果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 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我司近期将对网站备案号悬挂及链接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网站,将通知网站主办者 进行整改工作:

1、网站主页底部未悬挂网站备案号或悬挂的网站备案号与工信部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编号不一致;

2、网站主页底部悬挂的网站备案号未链接工信部备案系统网址,或链接的工信部系统网址错误;

转自阿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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